发布时间:2016-08-19 浏览次数:4023
为全面贯彻落实《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》(农业部令第22号)、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相关要求。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:
一、旧《兽药生产许可证》到期日2016年11月30日,没有用完的包材,在2016年11月30日之前,生产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均符合规定。
二、旧包材用完后或截止到2016年11月30日之前,我公司将包材上,过期的《兽药GMP证号》、《兽药生产许可证号》证号,更改新换发的新证件证号。
三、在2016年11月30日之前,新旧包材将同时并行,内外包装证号是一致的,不存在内包装是更换新的证号,外包装是旧的证号。
特此告知。
附件:
1.旧《兽药GMP证书》《兽药生产许可证》式样 证号:
2.新《兽药GMP证书》《兽药生产许可证》式样 证号: